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院《财务管理制度》指定本制度。
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,包括各种财产、债权和其他权利。
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。
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,包括现金、各种存款、应收及暂会款项、借款、存款等。存款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,包括各类材料、燃料、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。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(从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相关规定),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,不得长期挂账;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,要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。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,保证账实相符,存货的盘盈、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。
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元以上、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学院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:
一、房屋和建筑物,折旧年限为40年;
二、专用设备、交通工具和陈列品,折旧年限为10年;
三、一般设备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,折旧年限为5年;电子产品折旧年限为3年。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,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。
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,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。大型、精密、贵重的设备、仪器报废和转让,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,报院董事会批准。
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。年度终了前,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,做到账、卡、物相符。对固定资产的盘盈、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。
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,包括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。学院转让无形资产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。
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学院《财务管理制度》由资产保管员负责学院日常资产的管理与调用。
保管员要做到以下几点:
1.严格校产及各种物资的验收工作。购入或添置校产,必须经过有关保管员验收,清点数量、发生的时间,并签名、登记造册放入指定地点。
2.经常清理财物,实物应分类别,堆放整齐,防腐防蛀,注意仓库安全,切实做好防灾、防盗工作。贵重物品和危险品必须放入专柜,需购教学用品及时向总务处提供购物计划,保障教学第一线的供应。
3.领用出租财物时,要经过有关领导同意,方可领发、出借。及时记录财产、物资减少数,并注明减少的原因,领用人的签名,杜绝假公济私。不符手续的领物一律拒绝。
4.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,无关人员不得入库,不得索取财物,如有公差要预先安排好工作。
学院资产出现出借、赔偿时,应遵守以下规定:
1.学院一切财产出借、调用,均由具借人向保管人员填写出借清单,归还后销号;
2.凡财产出借后遗漏、被盗、人为损坏均要按价赔偿;
3.教室财产由各班负责保管,对爱护财产,财产管理好的班级,学院予以奖励,人为损坏的按价赔偿。
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